【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济民职校
2020-04-17
来源: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省委2015年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组织评定一次。

第五条   省级示范场原则上要进入家庭农场名录库,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规模




种

植

业

类

粮油

面积(亩)

100以上




蔬菜

面积(亩)

50以上




食用菌

万袋

100以上




水果

面积(亩)

50以上




茶叶、蚕桑

面积(亩)

100以上




花卉苗木

面积(亩)

50以上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50以上




养

殖

业

类

猪

年出栏(头)

1000以上




肉牛

年出栏(头)

100以上




羊

年出栏(头)

300以上




蛋禽

年存栏(只)

10000以上




肉禽、兔

年出栏(只)

10000以上




中蜂

年存栏(箱)

50以上




意蜂

年存栏(箱)

200以上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亩)

100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林

业

类


面积(亩)

500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 评定省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复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评审。省农业厅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五)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省级示范场,在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省农业厅发文评定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申报评定省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家庭农场、县级、市级、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家庭农场所属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评定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省农业厅报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经核查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

第十二条将省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省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工商登记时间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工商登记部门


农场主固定电话





工商登记号码


农场主手机号码





工商登记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土地流转面积(亩)


邮政编码





土地流转年限


主营产品





上年总收入(万元)


种植规模(亩)





上年总支出(万元)


养殖规模(头/只/个)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个)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常年雇工人数(个)





总资产(万元)


临时雇工人数(个)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总负债(万元)


制度建立





家庭成员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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