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文件要求,下达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279.72万元。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政策目标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长年抛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范围和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
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
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烟、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26号和川农业〔2016〕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2019年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
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国。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
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
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
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
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面积核定
1.核实补贴面积。县农业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终审确认。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公示工作。具体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公示。各乡镇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汇总、审核、确认并上报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各乡镇务必于5月30日前完成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周且要求拍照留存)及上报工作。
2.补贴种植户确认。乡镇负责组织登记享受补贴的农户或其他种植者的身份证号码、“一卡(折)通”账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受补贴农民或其他种植者须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3.建立健全补贴档案。乡镇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明细档案,实现乡镇有落实表、村有到户清册。乡镇汇总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和县农业局保管,到户清册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保管。
(四)补贴标准。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额32798330.78元(其中:2019年上级下达资金32797200元;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余1130.78元)除以终审确定面积即为每亩补贴标准。
(五)兑付时间。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经公示确认审核无误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土地承包户,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兑付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要以电视、报纸、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示、短信、电话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补贴信息管理。乡镇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级负责补贴面积最终审核确认。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
(四)加强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针对2018年“一卡通”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1.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
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折)通”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2.各乡镇当年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
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乡镇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乡镇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
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4.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折)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五)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农业“三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取消其3年农业“三项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