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省委2015年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组织评定一次。
第五条 省级示范场原则上要进入家庭农场名录库,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类型 | 单位 | 规模 | |||||
种 植 业 类 | 粮油 | 面积(亩) | 100以上 | ||||
蔬菜 | 面积(亩) | 50以上 | |||||
食用菌 | 万袋 | 100以上 | |||||
水果 | 面积(亩) | 50以上 | |||||
茶叶、蚕桑 | 面积(亩) | 100以上 | |||||
花卉苗木 | 面积(亩) | 50以上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50以上 | |||||
养 殖 业 类 | 猪 | 年出栏(头) | 1000以上 | ||||
肉牛 | 年出栏(头) | 100以上 | |||||
羊 | 年出栏(头) | 300以上 | |||||
蛋禽 | 年存栏(只) | 10000以上 | |||||
肉禽、兔 | 年出栏(只) | 10000以上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以上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200以上 |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100以上 | |||||
特种养殖 |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 ||||||
林 业 类 | 面积(亩) | 500以上 | |||||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 |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 评定省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复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评审。省农业厅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五)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省级示范场,在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省农业厅发文评定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申报评定省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家庭农场、县级、市级、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家庭农场所属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评定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省农业厅报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经核查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
第十二条将省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省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 ||||||
农场名称 | 家庭农场主姓名 | |||||
农场地址 |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 |||||
工商登记时间 |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 |||||
工商登记部门 | 农场主固定电话 | |||||
工商登记号码 | 农场主手机号码 | |||||
工商登记类型 | 注册资金(万元) | |||||
土地流转面积(亩) | 邮政编码 | |||||
土地流转年限 | 主营产品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种植规模(亩) |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养殖规模(头/只/个)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家庭成员(个)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
总资产(万元) | 临时雇工人数(个) | |||||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 |||||
总负债(万元) | 制度建立 |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农场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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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 ||||||
年 月 日 | ||||||
市(州)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 ||||||
年 月 日 |